为创建优良学风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,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理论教学、实验、实习均属考勤范围。
二、教学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,任课教师要将缺勤学生姓名如实填写在教学日志上。
三、学生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,应亲自到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。不能亲自请假者,必须事先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辅导员请假,事后补交请假手续及相关证明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凡未经请假或随意超假者,事后一律不予补办请假手续,假满后应及时销假。
四、学生请假在三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批;三日以上,经辅导员签字后,由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,并及时通报其他学院领导,请假两周以上者须报学生工作处(部)审批。一学期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。
五、学生因公或参加学校活动需请假时,由相关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统一办理,并由院学工办负责通知任课教师。此类请假按公假处理。
六、毕业生就业实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请假时须持有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同意学生实习的证明材料,在学校允许的时间段内,获得院、教务处和招就处的批准后方可离校参加实习。
七、辅导员负责监督各班的考勤工作,考勤中不得弄虚作假、敷衍了事。如发现课堂考勤表有涂改现象,各院学工办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,情况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八、各院学工办负责本院学生出勤统计,各班级要在每周星期五下午将一周课堂考勤表报本班辅导员。
九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(部)负责解释。